一、正文修改 1. 第3.2条第一款修改为“(1)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满 63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” 2. 第3.6条修改为如下内容: 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考试组织程序安排检验人员考试。 检验师、高级检验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、全国统考。总局推动检验员理论考试全国统考工作,省级发证机关应当为参加检验员理论考试全国统考积极创造条件,具备条件的应当参加全国统考。 3. 第4.2条修改为“换证申请时,申请人年龄应当不满63周岁。” 二、附件D修改 1. D1条第一款修改为“(1)总局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考试机构的工作指导,促进考试机构间的工作交流,组织制定统一实操考试标准。” 2. D2条第二款修改为“(2)全国统考采用统一时间、统一试题、使用机考化系统统一评判。由省级发证机关受理的检验员资格考试,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当在本省辖区设置符合规定条件与需求的考点。” |